爷爷、奶奶立下遗嘱,要把房子留给孙子,这事儿听起来顺理成章,但常州市天宁区的邓某却差点因为一份遗嘱,与奶奶留下的房产失之交臂。近日,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
2025年12月,天宁区居民孙老太去世后,一家人因遗产分割问题闹上了法庭。孙老太生前与丈夫邓老先生育有一子一女,老两口早在2015年就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要将两人名下的天宁区某处房产留给孙子邓某继承。然而,邓某的姑姑却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按遗嘱继承房产。
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贺梦迪介绍,很多人以为写了遗嘱就万事大吉,但这里有一个法律概念的区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不在这个范围内,所以爷爷奶奶写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子,在法律上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法官表示,“遗赠”和“遗嘱”这两个概念虽然一字之差,但在法律后果上却有着天壤之别。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沉默接受”。但遗赠的规定截然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意味着,孙子必须在知道奶奶去世后的60天内,明确表态‘我要接受这个遗产’。如果60天内没说,法律就默认他放弃了,老太太的遗产就得由她的法定继承人平分。”贺梦迪说。
法庭审理中,邓老先生及其儿子均证实,孙子邓某在知道奶奶去世后60天内,曾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奶奶的遗赠。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遗赠有效,孙老太名下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内容由孙子邓某继承。

案件虽然审结,但法官认为,实践中如何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值得市民关注。贺梦迪提醒,如果家中老人打算将财产留给孙辈或其他非法定继承人,受益人要注意三点:第一,知晓受遗赠后,务必在60天内明确表态,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如发送“接受遗赠声明”给其他继承人,并保留邮寄凭证;第二,可向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求助,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接受遗赠的书面材料;第三,如果家庭关系复杂或存在争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接受遗赠的效力。
法官提醒,处理身后事,光有一份遗嘱还不够,还得搞清楚受益人的身份以及他们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样才能让老人的心愿真正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