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品牌加盟负责人回应称,这是一种营销策略:既要靠大盆维持“颜值”和卖相,又要通过控制分量营造“饥饿感”,并引导顾客额外加钱加菜。



江苏升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袁爱萍认为商家宣传“大盆”是对商品规格的具体承诺。然而,该容器需在消费之后才能看见真实底盘,实测容量严重“缩水”,这种设计足以在消费过程中持续误导预期。
商家宣传“大盆”与实物严重不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在图片上备注的“图片仅供参考,产品以实物为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免责。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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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综合江苏新闻、新闻晨报、浙江经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