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市场,相关纠纷也随之发生。如果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否获得相应赔偿?近日,市中院审结了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作期间致残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用判决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时年已满52周岁的四川籍女工廖女士入职武进某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一职,每月5000元的工资是她和家庭的重要依靠。不幸的是,2023年11月,她在操作机器时,左前臂被机器压伤,后被诊断为毁损伤,需截肢。
得知公司说给她一笔钱就算了结,想到自己在公司并未参加任何保险,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廖女士感到非常无助。2024年1月,廖女士被武进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被鉴定为伤残五级。公司支付了1.7万元医疗费,并同意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双方就长期保障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廖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赔工伤赔偿金1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廖女士在某公司所处岗位为一线操作工,该岗位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虽然廖女士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不以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故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廖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应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中载明的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廖女士无法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廖女士一次性赔偿12.2万余元。
对这一判决结果,廖女士感到难以接受,于是选择上诉。
二审中,合议庭没有沿用“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传统逻辑,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权益保障和实质公平上。
合议庭认为,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因其年龄而被剥夺。合议庭着重考量了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根据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性文件精神,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基本责任;二是如果廖女士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其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在工伤赔偿的路径下,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10多万元,巨大的救济差价有违公平正义。
最终,市中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不支持伤残津贴的判项,改判某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女士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为她以后的生活提供了一份基本保障。
二审法官表示,除了体现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正当保护外,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感谢法院的判决,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也让我有了继续面对生活的勇气。”拿到二审判决的廖女士对市中院表达了诚挚感谢。
“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警示,也是对超龄劳动者的一次坚实的司法支持。”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主体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与社会善良风俗相契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超龄劳动者用工争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劳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高国梁表示。
高国梁解释: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构成超龄用工关系,实质是采用了特殊劳动关系说,这样定性有利于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保护。在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将伤残津贴纳入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护范围,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