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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女子上班反方向送娃被撞,人社局回应工伤认定

上班途中先反方向送娃被撞

算工伤吗?

陈某任职于江苏常州金坛区某服装有限公司,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公司要求到岗时间为7:00左右。

2024年10月8日6:38许,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小孩上学,在金坛区钱资湖大道某中学南门对面非机动车道上,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陈某当场受伤,被紧急送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S5腰骶椎骨骨折,并伴有左肾挫伤和血肿。事故经交警认定,由杨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2024年10月29日,陈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4年11月29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 认定陈某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路线与陈某从家中至单位上班的路线为反方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员工属于以上班为目的

合理路线途中

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某送小孩上学的路线应当以顺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为原则,本案中路线是南辕北辙不能算是顺路,虽然最终到达上班的目的地,其该行为增加了上下班路的风险,故不能认定是合理路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是正确。

后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陈某上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该路线虽与陈某从家中至单位上班的路线为反方向,但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故应当认定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活动的上班途中。据此,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微泰州
编辑陈旻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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