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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正的《实施办法》

近日,记者从全市工会系统学习贯彻新修正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专题培训班上获悉,新修正的《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最新地方性法规成果,对工会组织建设、工会权利与义务、工会经费与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新修正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各级各类劳模和工匠人才推选培育工作。工会应当开展困难帮扶、权益保障、普惠服务等工作,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推动用人单位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集体福利和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1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工作法治化充分体现在具体实践中,无论在建会入会上,还是民主管理、权益维护上,要求紧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法治原则贯穿工作全过程。

据悉,我市工会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学习体系,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案例研讨等形式,让工会干部都能熟练掌握法规条款。同时,利用“工会普法宣传月”、12351热线、新媒体平台等载体,用职工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法规,让职工知道工会能为他们做什么、如何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法规精神走进企业、深入车间、覆盖班组。

来源常州日报
记者唐秋冰、胡平
通讯员常工宣 毛人杰
编辑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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