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维护游客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聚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常州文旅以案释法,提醒游客出行前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旅游经营者资质和导游资质,尽量选择正规的机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不合理低价游
消费者向市文广旅局投诉称,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江苏分公司在旅程中推销保健品,现要求自购的3万元保健品退款退货。经查,当事人以低价组织九华山三日游诱骗游客购买保健品并从中收取回扣。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江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合理低价游”往往以低价为诱饵,在实际行程中通过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方式弥补成本,甚至获取暴利,严重侵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
某国际旅行社(常州)在未取得出境游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2024向世界出发·港澳亲子营’五天四晚”行程,共收客13名。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张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招徕、组织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当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否则,一旦发生行程延误、服务质量纠纷、意外事故甚至人身伤害等情况,游客将面临索赔无门、维权困难的风险。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江苏某礼品销售常州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客户前往山东滕州旅行。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毛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需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游客出行前可据此查验旅游经营者资质,选择合规旅行社。
案例四:线上无证经营
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小红书”注册账号经营土耳其旅游业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解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在线旅游平台的蓬勃发展,线上无证经营行为亦频频发生。游客应通过平台提供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避免通过私人收款码支付;保留包括宣传截图、支付记录及相关沟通记录等内容,以便后续维权。
案例五:未签旅游合同
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赴无锡一日游,当天共有54名游客参加。该旅行社却仅与游客梅某一人签订了旅游合同,且梅某并未取得其他旅游者授权。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签订旅游合同能有效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与旅游服务质量,游客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包含旅游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旅游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对自愿参加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也应与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案例六:“甩团”
宋某、蒋某某、曹某组织30人赴老挝旅游。出行期间,该团因购物金额未达老挝地接要求而遭“甩团”。经查,宋某、蒋某某、曹某三人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部门分别给予宋某、曹某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蒋某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甩团”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游客利益。游客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若遇到“甩团”情况,要保留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尽快联系中国领队或向当地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寻求帮助。如果情况紧急也可直接向当地警方报警,归国后及时向“12345”反映。
案例七:“黑”领队
市文广旅局今年3月收到《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旅游线索的函》,称某旅行社(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2·17港珠澳双卧八日游”涉嫌违法。经查,刘某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全程带队。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服务程序贯穿整个旅行行程,建议游客主动查看合同中关于领队条款,警惕“黑领队”低价、虚假宣传陷阱;如遇中途加价、强制消费等现象,务必保持冷静,拍照、录音并妥善保管相关购物小票,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案例八:未缴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
市文广旅局在对全市旅行社全面排查时发现,常州某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补足质量保证金。市局依据条例向该公司旅行社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拒不改正,执法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潘某辉作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该案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已由公安部门处理。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