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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元买的“大福”超期10小时 商家付出千元代价

市民张女士日前遇到一桩糟心事:她花17.8元在新北区一家烘焙店买了一盒“大福”甜点,回家后才发现已超出保质期10小时。好在经新北消协介入调解,她最终成功维权,获赔1000元,商家也因销售过期食品受到相应处罚。

今年4月10日19时46分,张女士在新北区一家知名烘焙店购买了一盒“大福”甜点。回家后,张女士发现这盒“大福”的生产日期为4月7日9时14分,保质期为3天,这意味着她购买时,该商品已过期10小时。发现问题后,张女士立即找到商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款并给予1000元赔偿,但商家拒绝了张女士的索赔要求。张女士随后向新北消协孟河分会投诉,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孟河分会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联系张女士了解情况,并于4月14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张女士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1000元,但商家态度强硬,仅同意退款,坚决拒绝额外赔偿,调解陷入僵局。

消协工作人员并未放弃,再次约谈商家负责人。工作人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法》第54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烘焙店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退款,更可以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普法和反复沟通,商家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了张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达成和解。

与此同时,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河分局迅速介入,对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新北消协郑重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临期商品管理,定期检查库存,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切莫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务必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照片或视频等关键证据,这是维权成功的重要基础。只有法律、商家、消费者三方合力,才能构建更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常州晚报
记者庄奕
通讯员胡蕾 张维明
编辑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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