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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铤而走险”,他竟成了电诈帮凶

近日,溧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案件。被告人吴某为了办理所谓的无需抵押贷款,不但帮助诈骗人员开公司当法人,而且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款,最终被判处刑罚。

2024年2月,溧阳市民徐某向警方报案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损失高达156万元。原来,徐某在上网时接触到某投注市场,被客服人员通过“企业传书”App诱导,向对方提供的包括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内的银行账户转账,后发现被骗。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该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吴某,认定其涉嫌帮信罪。

经查,2023年11月至12月,吴某结识陈某等人,因急需办理贷款,在对方声称能办理无需抵押贷款的诱惑下,吴某动了心,按照陈某等人的指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用于注册成立苏州某商贸公司和南京某商贸公司,并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吴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为这两家公司开设对公账户。虽然银行已进行了风险提示,告知其帮信罪活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吴某仍然将账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网银盾等信息提供给陈某使用。

2024年1月29日至2月1日的短短三天内,该对公账户单向流入资金高达230余万元,其中52万元为受害人徐某转入的款项。2024年3月,吴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鉴于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吴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案件中的陈某等人已被另案处理。

法官表示,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急于获取贷款等心理,诱导其提供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从而将账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切勿轻信所谓“快速放款”“无需审核”等虚假宣传。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重要信息,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一旦发现自己的账户有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帮信罪活动不仅会给他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让自己也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家都应以此案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金融秩序。

来源常州晚报
记者舒翼
通讯员孟可
编辑江雅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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