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6月11日上午,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举办《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4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一年之内完成了立项、起草、审议、批准等制定工作,全文共22条,不设章节。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明确,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突出重点,对安全风险最大的工业租赁厂房的安全进行规范,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将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也纳入规范,并参照上位法对自然人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罚则,填补上位法的相关空白。

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规定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对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同时根据上位法进一步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三是明确厂房及生产经营项目要求。规定明确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明确租赁厂房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要求出租人对入驻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把关,结合厂房类别、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不予出租情形和清退情形。

四是建立租前告知和监督指导制度。规定明确出租人在厂房出租前,将相关信息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避免承租人生产经营项目入驻后,因厂房安全条件等无法匹配,产生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五是完善租赁备案制度。规定明确租赁厂房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同时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办法。

六是明确对租赁当事人的规范。明确主体责任,要求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和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求出租人、承租人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还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厂区分割出租的应当对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对其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要求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规范使用租赁厂房和设施设备,接受出租人统一协调、管理,并对其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

七是要求建立租赁厂房安全升级改造制度。很多存量厂房安全生产条件较差需要升级改造,但因历史原因欠缺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等手续,与现行管理制度不相衔接,导致不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安全性能。为此,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符合规定的租赁厂房进行安全升级改造。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适用于既有厂房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为既有厂房升级改造畅通渠道。

八是明确建立协同监管指导机制。建立租赁厂房信息共享机制,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同时明确支持租赁当事人对租赁厂房进行智慧化管理;建立协同指导机制,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的协同指导机制,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联合指导,定期对租赁当事人进行安全培训,提升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能力;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高效开展租赁厂房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多头执法扰企。

来源常州市新闻传媒中心
编辑陈思羽
常观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