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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强化全市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3日,常州市中院、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发布2024年度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常州市创某公司准备上市时,诚某公司发起6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对创某公司30件专利提起43次无效宣告请求。法院认为,诚某公司就其不当取得权利的两项专利提起的三件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但整体而言,诚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符合商业伦理,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依法行使权利,虽影响创某公司上市,但对社会及消费者有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常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均判决诚某公司赔偿100万元。

案例提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被告诚某公司在权利取得阶段就有将他人已经公开销售、公开申请专利的产品申请为自己专利的不当行为,后在竞争对手准备上市募投阶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构成恶意诉讼。

案例二:“商业吹嘘”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江苏鸿某公司官网“案例展示”栏使用常州市联某公司生产线成品图,并虚假宣传与多家知名企业有业务往来,实际仅一家有过定制合同。联某公司认为鸿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诉请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400万元及维权费用。法院认定,鸿某公司上述行为对生产能力和销售状况提供误导性信息,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提示:将他人案例当自己的展示,或夸大宣传业务往来,均属于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即便对销售影响有限,但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仍会为鸿某公司吸引客户,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汪某武未经授权,在微信、抖音、个人名片等多处使用欧某公司的“欧普”商标,并且在销售时刮除产品本体二维码的正品灯具。欧某公司诉请其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法院认定,汪某武非授权经销商,使用相关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侵犯商标权;撕码行为破坏商品真伪识别体系,损毁商品外观、降低品质、贬损商标商誉,同时损害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构成侵权。钟楼法院一审判决汪某武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欧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案例提示:“撕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应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否受损、消费者的预期是否受损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例四:作品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杭州网某云公司具有民谣歌曲《声声慢》改编权等多项授权。常州新某房产公司未经许可,对《声声慢》二次改编,制作成视频发布于抖音号。网某云公司认为新某房产公司侵害其改编权等,索赔95700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歌曲在曲的部分沿袭原曲谱基本内容,虽有曲风等改变,但构成对原作品曲的改编,且新某房产公司还侵害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武进法院一审判决新某公司赔偿2万元。

案例提示:将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应考量是否同时满足保留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融入新的独创性表达两个条件,并结合作品名称、新旧作品的关联性、主旋律的近似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谈某岳、刘某等9人为谋取利益,低价购入无牌光面不锈钢管,通过喷码机喷上A品牌商标等标识,伪造产品质量保证书,将其冒充为A品牌不锈钢管对外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天宁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谈某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同时对相关人员和公司处以10万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及35万至50万元不等的公司罚金。

案例提示:企业的商标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利用A公司的前员工、代理商等身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锈钢管,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案例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案

2023年9月,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为音乐资源分享网站,音乐资源可供在线播放与下载。2024年4月,经取证查明,某网络工作室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服务器与音乐资源,自行搭建音乐网站,并通过投放广告获取非法收入。2024年5月,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网络工作室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94.46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营利活动,否则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搜索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江苏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百度等平台做广告,添加“炫云”等北京炫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增加自己网站被搜索几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提示:在广告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告主在使用竞价排名服务时,应当对设置的关键词进行合规审查,尽量避免出现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案例八: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9月30日,科勒公司举报在常州金融商务广场5号楼17楼临时仓库发现侵权产品。经查,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43件标有科勒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用于卫生间装修,系侵权产品。当事人明知产品侵权,仍以23090元购进,违法经营额30310元。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天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43件侵权产品,并罚款10万元。

案例提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九: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4年6月12日,江苏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称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锚盘”外观设计专利。因涉案锚盘用于打桩基前端,埋入地基发挥锚固桩基的技术功能,施工后无法观察其外观,最终裁决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提示: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区别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案例十:专业演唱会版权纠纷调解案

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某歌曲词曲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起诉常州某音乐节未经许可使用该歌曲并网络传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后常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参与调解,原告与音乐节运营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纠纷妥善化解。

案例提示:在大型文化活动中,各类活动主办方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使用音乐、文字、图像等作品前,务必获得合法授权。

来源常观
记者于董艳
通讯员常市监
编辑沈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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