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景先生带着5岁的女儿到市中心一家宠物体验馆游玩,在玩耍过程中,女儿不慎摔倒磕到了手臂,就医后诊断为肱骨骨折,需要休学静养一个月。景先生要求商家赔付医药费和营养费却被拒绝,遂向钟楼区消协投诉。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见面调解。商家认为,根据监控显示,景先生女儿当时在店内不断来回奔跑才导致滑倒,而店门口有明显的“请勿在场馆内跑动”的安全提醒,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另外,事发时景先生留女儿单独在馆内,存在看管失职,因此店方不用承担主要责任,只愿意退还门票费用作为人道主义关怀。景先生则认为,商家有保护其场地内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女儿摔倒说明馆内地面易滑却未做处理,商家的安全措施设置不到位,理应承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消法的相关条款,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场馆地面确实没有防滑处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而景先生作为家长,有义务在孩子玩耍时进行看护,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在消协调解下,双方分别承担一半的责任,商家补偿景先生女儿一半的医药费和营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