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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首次将“碳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

近日,记者从天宁区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违法使用林地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将“碳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这也是常州市首例将“碳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5月中旬,常州市天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开展毁林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停车场公司为解决厂区排水问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其厂区南侧林地上开挖蓄水池,非法破坏林地,遂依托“检源行”党建联盟向天宁区检察院移送该线索。

2023年5月30日,天宁区检察院立案开展调查后认为,某停车场公司负责人蒋某的行为破坏了林地,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督促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律责任。

为明确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天宁区检察院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当事人蒋某是否应就其破坏林地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是否可以采用补偿碳汇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等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该院副检察长李小中耐心释法说理,蒋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本公司擅自毁林,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我们自愿以认购碳汇方式,赔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蒋某自愿以认购碳汇方式赔偿生态损失601.76元。

听证会后,天宁区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当事人蒋某达成合意,签订三方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当事人同意缴纳碳汇补偿金,并在辖区固碳基地补植树木,弥补其毁坏林地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

2023年8月4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当事人作出常自然资规(林)罚字【2023】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碳汇是指通过各种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李小中介绍,碳汇补偿在司法实践领域属于新事物,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天宁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碳汇补偿生态检察制度,已于2023年3月21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会签《关于探索建立“生态检察+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共同谋划探索“碳汇司法+碳汇金融+碳汇监管”协同保护模式。

鉴于天宁区土地资源紧张“补植复绿”难操作、林业资源碎片化分布“东零西散”难管理等特点,天宁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推动在天宁区郑陆镇建立“固碳”基地,为“生态检察+碳汇”机制落地生根按下了加速键。

“惩罚犯罪不是唯一目的,重新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才是检察办案的初衷。”李小中说,天宁区检察院将继续强化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生态补偿、生态代偿,营造全民参与、全民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记者 于远航 通讯员 吴翊铭 蒋丽娇)

来源常州晚报
编辑陈旻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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