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0日,钱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钱某于2020年9月24日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出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于2021年1月23日进行了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钱某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全血细胞减少,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投保前已患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付保险金,通知终止了保险合同。
经核实,被保险人钱某在2015年8月14日的入、出院记录诊断为全血细胞减少,且病情好转后便当天出院了,并未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钱某此后继续上学。
裁判结果
在投保时《投保补充告知问卷》显示第6条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中I项询问“贫血,被建议不宜献血”,被保险人回答选择“否”。钱某2015年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出院记录显示4年前发现血象三系减少。入院诊断为全血细胞减少。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血象三系减少或全血细胞减少必然构成贫血。故可以认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勾选无贫血疾病选项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法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在投保前要做到:
第一:要准确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功能,是否能解决自己的风险需求; 第二:要如实告知,真实准确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将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公司进行说明。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公司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清楚自己的权利; 第四:投保单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要亲笔签名,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的所有内容。同时保险公司在提供的格式化投保单的首页上的投保须知栏也有提示:“投保人应如实填录所列事项,如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其次也提醒保险代理人投保时应当向投、被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主动提醒客户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尤其要提示和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