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投保人赵某于2013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李甲,受益人为赵某、李乙。合同约定保险缴费其10年,保险期限为终身,至被保险人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险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的保费。此后某保险公司从赵某的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划扣了从2015年-2020年的保费。2020年,李甲与赵某离婚,李甲遂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变更转账账户手续,某保险公司改从李甲名下账户扣划了2021年和2022年的保费。但李甲始终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自己的婚姻状况,也未曾要求变更投保人。
2023年,赵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取得3万余元的保险费。李甲得悉后,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判令恢复保险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赵某虽与李甲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仍为赵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退保权利的是投保人,故保险公司按照赵某的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李甲主张保险公司未征得李甲同意擅自接受赵某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情形,首先,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系争保险合同的的约定来看,均未赋予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赵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故保险公司根据赵某的申请解除系保险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其次,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过程中与赵某存在恶意串通或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李甲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由于对投保人解除权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期待”利益存在不同的认识,实务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投保人行使解除权无需第三人同意:该观点认为,投保人行使解除权无需得到第三人的同意,即使解除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此观点为大部分保险公司实务中所采用。即如果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公司不必去询问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无异议,直接可办理退保手续,并将按现金价值计算的解约金退还投保人。部分法院的裁判也采用了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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