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翼 夏丹 周荻淳 图文报道
将普通型号的灯头、灯泡组合安装,再贴上“飞利浦”和“欧司朗”等名牌标识进行二次包装后,7万余只假冒名牌灯泡就从武进的一个小作坊里“诞生”,并通过网店销往市场。近日,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4月21日,该案在武进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铭(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2022年3月2日,武进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某电商购物网站上销售假冒的“飞利浦”品牌汽车灯泡。据报案人——飞利浦公司委托代表邹先生称,自己任职的公司受飞利浦品牌方委托,维护品牌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从2020年7月起,公司员工在某电商购物网站上发现,一家汽车用品旗舰店长期销售飞利浦品牌的汽车灯泡,但该店铺并非飞利浦的授权经销商。邹先生他们从该店铺网购了多个产品,经品牌方鉴定后均为假货。他还发现该店铺内疑似“飞利浦”品牌的灯泡销售量已达4000余件。
警方根据线索,于2022年6月14日,在武进将嫌疑人李铭抓获。现场查获假冒飞利浦、欧司朗品牌的多种型号灯泡共计7万余只。同时,经前期研判侦查,民警将涉嫌制造假冒灯泡的卢某某夫妻,和对假冒灯泡进行包装加工的岳某等人抓获。在这个小作坊里,民警查获大量假冒的飞利浦、欧司朗灯头、灯泡、盖板以及包装纸等物品。
经查,李铭从多年前就开始做汽车灯泡的生意,对该行业比较熟悉。他发现“飞利浦”和“欧司朗”等知名品牌的灯具有一定的市场,常有“客户”上门下订单。于是李铭自认为找到了发财的门路,从2022年2月开始,他从卢某某夫妇的电器厂订购印有“PHILIPS”(飞利浦)和“OSRAM”(欧司朗)商标的灯泡,再从浙江的龙某某处订购印有“PHILIPS”(飞利浦)和“OSRAM”(欧司朗)标识的包装盒,再将灯泡和包装交由岳某等人组装为成品后,通过李铭的网店销往市场。至2022年6月案发,犯罪嫌疑人李铭纠集卢某某、龙某某等人,制造假冒“飞利浦”和“欧司朗”品牌的灯泡数量达11万余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0891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0余元。
2023年1月6日,该案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铭未经授权,在汽车灯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整体灯泡作为商品对外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铭纠结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数量达11万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上述两个行为,依据刑法原理,应从一重罪,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
2023年4月21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李铭提起公诉(其余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武进法院审理该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从拒绝使用盗版的点滴小事做起,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尊重他人的商标成果,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获取财富,侥幸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