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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满10年,列入不得上路行驶清单 收到交警的这条短信, 你的电动车就不能再骑上路了

■何嫄 王俊 图文报道

常报全媒体讯 “【常州交警】××,您车号为CZ×××××××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4月中旬,我市部分市民陆续接到了以上内容的移动通讯短消息提醒。20日,《关于部分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公告》由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正式发布,我市1.5万辆电动车4月起因使用满10年,被列入新一批不得上道路行驶清单。

据悉,《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20日公布的我市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截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4978辆,车牌号多以“CZ”“WJ”“LY”等开头。

此前,总计已有11批次(清单)12.7万辆电动自行车,被列入不得上道路行驶清单。

常州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清单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hangzhou.gov.cn)上每月公布1次,提请常州市民注意,以免电动自行车超期上路。

来源常州晚报
编辑姚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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