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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揭牌成立

中国常州网讯 9月30日上午,钟楼法院在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钟楼中队院内举行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揭牌启用仪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顾锋,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志贤出席仪式并共同为巡回审判法庭揭牌。

钟楼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祎,市中院速裁庭庭长张福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沈利,以及巡回审判法庭干警参加揭牌仪式。钟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梅磊主持揭牌仪式并致辞。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以及非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为方便人民群众,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将整合法院、公安、司法、保险等资源,推动“道交一体化”平台深度运用,建立集事故处理、人民调解、法律诉讼、法律援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多位一体的纠纷化解机制。

据介绍,钟楼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是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家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该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的成立,为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辟了一条便捷的司法通道,也标志着钟楼法院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中,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以人民为中心,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即日起,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将为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快速、高效、便捷地“一站式”司法服务。钟楼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办公地址位于钟楼区海棠路166号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钟楼中队办公楼一楼右侧。巡回审判法庭配备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及1名人民调解员。巡回审判法庭主要审理钟楼法院管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揭牌仪式后钟楼法院与事故处理大队一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钟楼法院速裁中心员额法官刘建军主持,速裁中心负责人刘永丽、事故处理大队新闻发言人梅杰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事故处理大队新闻发言人梅杰介绍了钟楼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情况。钟楼法院速裁中心负责人刘永丽介绍了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成立情况以及近年来该院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并就近年来该院处理的三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释明了在民法典实施后的好意同乘搭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保护新形态劳动者权益、车辆管理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过错责任承担等群众关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等热点问题案例,进一步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好意同乘责任承担

蒋某(72岁)与石某(58岁)系多年朋友关系,2019年7月26日蒋某电话请求石某送其到医院看病,石某同意后遂骑电动车载蒋某至医院,在看完病后,石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钟楼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主责,客车司机次责,蒋某无责,汽车驾驶员一方应承担的赔偿已由保险公司处理完毕。蒋某向石某主张其他医疗费用32000余元。

承办人在了解案情后了解到该案系好意同乘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更合乎法理和情理,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石某向蒋某分期向赔偿13000元。

法官说法:石某系在蒋某多次请求下无偿送蒋某前往医院看病,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该案虽然系非机动车搭乘,但仍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定。

道交事故案件中如何保护新形态劳动者权益

李某系某美团外卖员,在一次送外卖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及某配送公司共同承担赔偿金额19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配送公司向李某派发任务并为李某购买保险的事实,可以印证配送公司为李某的用工单位,故配送公司应当直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后配送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力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于2021年7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本案中李某作为外卖快递员,其在履行配送公司派发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赔偿理应由配送公司承担。

车辆管理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过错责任承担

被告蔡某霞、蔡某强系母子关系,被告蔡某霞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交由其子蔡某强使用;被告李某、蔡某强系手机维修店同事,蔡某强经常将车钥匙放置在服务台前,而李某时常向蔡某强借用该机动车。2019年8月11日晚,被告李某、蔡某强等六人步行至一烤鱼店吃夜宵,期间被告李某等人饮酒,但蔡某强未参与饮酒,随后蔡某强与其中一人先行离开烤鱼店,两人散步回手机维修店后,蔡某强在店里一楼服务台玩游戏,并将其口袋中的车钥匙等放置在服务台上。嗣后,被告李某步行至手机维修店,在未询问蔡某强就拿走了服务台上的车钥匙,驾驶车辆至常州芭比酒吧继续饮酒。

李某在酒吧饮酒后驾车遇到路口民警执勤查酒驾,未停车配合检查,继续驾车驾车逃逸在路口转弯时与吕某相撞,吕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吕某继承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蔡某霞、蔡某强、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30余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由蔡某强承担20%赔偿责任,蔡某霞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蔡某霞虽系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将车辆交付其子蔡某强实际使用后,其已失去对车辆使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且其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而蔡某强虽然对李某拿走车辆钥匙并不知情,但其与李某同席吃夜宵时,明知李某已饮酒且车辆就停放在门口,平时李某又有借用其车辆的习惯,却将车辆钥匙随意放置在手机维修店服务台,对钥匙的保管疏于管理,且在事后发现车辆不见了,猜测是李某开走时抱有侥幸心理,未采取挽救措施,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张舒逸 通讯员/韩笑)

来源中国常州网
编辑张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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