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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不合法!溧阳一案例入选“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常报新媒体讯 记者昨日从市司法局获悉,近日,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热点问题和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其中溧阳市总工会一案例“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合法吗?”入选。

去年7—8月,溧阳市总工会、溧阳市人社局联合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组建由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3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以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为成员的专项服务团队,选取职工人数多、经营不稳定、劳动强度大、劳动关系矛盾多的50家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走进溧阳市某热处理公司,在查看该公司关于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时,发现其制度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专项服务团队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对该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整改。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后,该公司当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该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在此后的评估回访中,服务团队通过查看新规章制度、多次现场询问女职工等方式,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专项服务团队负责人表示,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一般另享有30天的延长产假。

此外,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从今年2月10日起,我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这位负责人介绍,生育假期男女双方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在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有关待遇,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一珉 张杨)

来源常州晚报
编辑殷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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