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银保监会常州分局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下载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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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保证工程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划重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管理部门
常州市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具体实施。
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三)存储主体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 存储形式
现金存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 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以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为基数计算。
1.一般存储比例:1.5%
总包单位在本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2.单项限高: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其中交通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
3.奖优罚劣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全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全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八条第二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4.减免规定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总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总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 存储流程
总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资料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总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申请书向银行或保险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
1.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银行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保函应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1年且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保函正本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工程实际施工期限超过保函时限的,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到期前提供新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外施工的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1.发生欠薪时
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总包单位。
2.工资保证金使用后
总包单位应当在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
- 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如何处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工资保证金返还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 新旧政策效力适用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包括降低、免于存储)按原政策实施至工程完工,若期间工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的,将按规定实行使用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等手续。
尚未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程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单位按照本细则执行存储等手续。
- 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