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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让“戴口罩、扫场所码、不聚集”成为全体市民的规范行为和自觉行动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解读

□刘一珉 陈陈

4月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决定》共7条,对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有关要求、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的出台,意在动员全市人民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十分严峻复杂的形势下,进一步增强防护意识,养成疫情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习惯,让“戴口罩、扫场所码、不聚集”等成为全体市民的规范行为和自觉行动,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一戴”“一扫”简单有效

近期,全国局部地区发生多起本土聚集性疫情,我市还发生了一起因不佩戴口罩导致新冠病毒在一定范围内快速传播的病例,突显出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对相关场所进行精准防控的重要性。《决定》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养成疫情期间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实践表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的有效措施,也是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而场所码具备到访登记和快速核验健康信息等功能,可以有效实现对人员流动复杂场所的精准疫情防控和风险预警,提升重点场所的管理效率。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虽然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周边城市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要求,树立法治思想,履行法定职责,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专门就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作出决定,为实施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明确公众规范和政府部门管控措施

2020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就曾在全省率先作出《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力助推了我市依法防控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肯定。这次再次作出《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推动全社会从严从细从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社会公众规范。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场所码。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养成疫情期间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的良好习惯。

二是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管控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可以采取各类应急处置措施,《决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佩戴口罩,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应用场所码,并明确场所码使用规范。同时,为了保证公众正确佩戴口罩,《决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指引,对科学规范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和指导。

三是明确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职责。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要求的前提下,规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相关措施,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对于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的情形,明确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现后应当提示、劝阻,并可以依法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四是明确关切特殊群体和公众隐私保护。《决定》特别针对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作出相关规定,要求明确替代措施,让防疫政策有力度更有温度。基于社会公众隐私保护的关切,《决定》特别明确,通过场所码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决定》规定,对于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应当采取的措施,或者未提示、劝阻的情形,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后果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姚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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