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期间,在疫情防控全面战斗打响后,中国人寿常州市分公司依然积极普及消费者权益保险知识,持续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向保险消费者解读保险知识、剖析保险案例、提示消费风险,以期增强保险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人们保健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定期进行体检,随着医疗检查技术和手段的不断提升,原位癌的检出率和发病率也越来越高。
原位癌是指黏膜上皮层内或者皮肤表皮层内细胞的癌变,但未突破皮肤或黏膜下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比较常见的有乳腺导管内癌、宫颈鳞状细胞原位癌、原位腺癌、食道鳞状细胞原位癌等。
虽然原位癌的检出率较高,但多数情况下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轻,预后相对较好,对生活影响较轻,本期内容将聚焦这一病症,以“以案说险”的形式,分析同为原位癌为何理赔结果不同。
案例一:罹患乳腺导管内癌,但属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吴某今年50周岁,她于1999年购买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2022年2月吴某不幸被诊断出罹患右乳导管内癌。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是这样描述的:“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③原位癌;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因吴女士的病症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部分,所以吴女士没有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案例二:罹患宫颈鳞状细胞原位癌,虽不属于重疾但符合轻症理赔
被保险人张某40周岁,去年3月购买了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产品,今年1月,她经医院检查确诊罹患宫颈鳞状细胞原位癌。
依据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合同条款描述: “轻度疾病第四条,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被保险人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为原位癌,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
张女士所患宫颈鳞状细胞原位癌虽然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但是符合条款中轻度疾病定义,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赔付了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是否理赔取决于保险合同条款描述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都是罹患原位癌,但保险公司理赔的结果却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原位癌能否能获得赔付取决于客户购买的保险产品本身,即保险合同条款的描述。
工作人员介绍,不同的时期购买的同类型保险产品,合同条款会有区别,鉴于这种情况,为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建立起疾病定义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每5年都会对疾病定义进行全面评估和规范,并不断完善和修订。“在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下,自2012年开始,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中,陆续将原位癌纳入轻症赔付范围,限定不高于20%的赔付比例。”工作人员说,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更是把轻症的赔付比例从既往的不高于20%上调至不高于30%,甚至有些产品推出了更加强大的原位癌豁免保费功能,进一步解决了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客户的后顾之忧。
如今,保险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产品日趋丰富,中国人寿常州市分公司建议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行程万里,初心未改,该公司将持续对消费者反映的难点、焦点问题溯源分析,答疑解惑、消除疑虑,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切实实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