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古典“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来说明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良法善治是利民惠民之法
立法要能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治理国家有不变的法则,但最根本的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毛泽东同志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邓小平同志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同志提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我们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改革,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可以说,以人为本是立善法的核心。
良法善治是循变协时之法
从战国时期慎子的“守法而不变则衰”、商鞅的“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韩非的“法与时转则治”,到近代康有为提出的“时移而法亦移”,皆表明善法循变协时是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仍有部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处。
2021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纲要》提出,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纲要》是“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对在新发展阶段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在今年的国家立法工作计划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立法要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努力使立法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立法工作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为新时代、新征程提供源源不断的法治动力。
良法善治具有相对稳定性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等规范性的文件,应保持其严肃性,不得任意变动和修改。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的必要条件,它是在与时俱进中求相对的稳定,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于一端。《周书》有言:“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详。”韩非有言:“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唐太宗认为:“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宋代欧阳修认为:“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
近年来,我国人大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积极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加强立法调研,根据需要和可能认真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严格执行立法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法律法规的审议机制,坚持二审制和重要法规草案的三审制,审议期间,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保证立法质量,以达到良好的稳定性。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持党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科学立法,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中共常州市委党校 梁芳
【党报宣讲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