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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点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效能倍增

常报新媒体讯(记者 舒翼 制图 朱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已于8月1日起施行。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邵佳悦认为,该《规定》共有五大亮点,比如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了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等。“这些都是对家暴受害人的利好消息,可以更好地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快速、更便捷地加大对家暴者的约束。”

家暴“猖獗”凸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

近日,金坛法院公布了5起家暴受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截至目前,金坛法院共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8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件。

案例一:金坛一女子被丈夫和婆婆家暴。

29岁的市民严女士婚后常遭丈夫和婆婆实施家暴行为,造成身体伤害。2019年3月,严女士被丈夫在金坛某商场内扇巴掌和抓头发。2021年3月,严女士被丈夫殴打头部三拳。当年11月又被丈夫在家中进行家暴,致手臂发麻、左膝盖疼痛。今年4月,严女士的婆婆在家中将碗砸向她的右眼,导致右眼眼眶受伤。严女士向金坛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获得支持,禁止其丈夫和婆婆骚扰、跟踪、威胁并实施家暴。

案例二:金坛一女子被丈夫多次殴打并用刀具砍伤。

居住在金坛的朱女士遭丈夫多次殴打,还被其用私藏的刀具砍伤。朱女士报警求助后,其丈夫并未停止暴力行为。朱女士向金坛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获得支持,禁止其丈夫殴打、威胁。

案例三:金坛一女子被丈夫家暴致使双臂无法举起。

陈女士的丈夫好赌成性,经常夜不归宿。2018年陈女士因患疾病停止工作在家休息,遭丈夫多次家暴。今年2月陈女士又一次遭遇家暴,致使双臂无法举起,于是向金坛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获得支持。

案例四:父亲棍棒殴打致女儿右肱骨骨折。

13岁的梁某案发时还是未成年人,遭父亲多次殴打。2020年6月一天晚上,父亲怀疑她偷拿家中财物,用棍棒将她打伤。梁某因伤痛难忍,到派出所报案求助。民警带她去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该案引起妇联、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广泛关注。因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由当地村委会代为申请,金坛检察院支持起诉。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金坛法院为梁某发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五:金坛一父亲家暴女儿致重伤二级被判刑。

  2020年5月,金坛人阎某因其15岁的女儿学习态度问题,将系有皮带的牛仔裤甩向女儿,致女儿头部被金属皮带头砸伤。经鉴定,女儿的伤情属重伤二级。阎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金坛法院为阎某的女儿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权威更有力

记者: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何时出台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如何?是否还存在不足之处?

邵佳悦:家暴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尤其是家暴的受害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表明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正在遭受家暴或者有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

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22年3月,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暴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存在举证难,证明标准不清晰,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规定》的出台及实施能够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和统一法律适用。

记者:目前我国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几个司法解释?此次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

邵佳悦:2016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级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适用及担保、复议等问题。此次《规定》的出台,首次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和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此次《规定》主要有五大亮点:(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独立性予以强调,凸显其作为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的性质,有利于对有关案件的理解和适用。

(2)进一步明确家暴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六种行为类型,并给予个案中法官认定家暴的裁量空间。此外,《规定》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予以具体化,比如可以禁止通过电讯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这既是对审判实务经验的不断总结,又进一步补充了家暴的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

(3)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有助于使老年人、残障人士、重病人及时获得保护;扩大了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机构人员的范围,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机构,有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更广泛的力量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在代为申请的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

(4)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证据不足是我国保护令签发率不高的最重要影响因素,当事人往往较难提供用以证明家暴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规定》作出了相应探索:一是强调法院职权调查,对于申请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等,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二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三是《规定》列举了十余种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其中仅投诉反映求助记录就涉及工作单位、民政、村居委会、妇联、残联、未保组织、老年人组织、反家暴公益组织等十余种机构,极大扩充了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范围,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四是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暴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

(5)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保护令的处罚的方式,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该条款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记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邵佳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还应当明确被申请人,并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

代为申请的话,在《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的基础上,《规定》增设了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作为代为申请的主体,充分调动了全社会力量。

来源常州新闻
编辑姚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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