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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解读

记者 刘一珉 通讯员 乔璐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成为常州市首部即将施行的产业促进条例。

近年来,常州市旅游经济主要指标稳居全省前列,旅游业的发展为常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支撑作出了较大贡献,也有效提升了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常州市旅游产业短板依然存在,持续发展面临瓶颈,《条例》结合常州市实际和旅游业发展现状,在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方面,作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性规定。

管理体制:明确融合发展,突出规划引领

旅游与相关要素融合发展,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条例》适应旅游融合发展趋势,明确了融合发展管理体制,明确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要求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了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条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要求按照全域旅游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执行和评估等提出相应要求。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也提出原则和要求。

产业促进:突出特色,打造“常州礼遇”品牌

激发旅游业特色增长点。《条例》按照一定标准,选取具有地域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列举表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彰显了地方特色。《条例》第三章明确:依托中国大运河文化资源,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精品;发挥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打造文化名城特色旅游产品;挖掘常州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品牌;依托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等,发展乡村旅游;加强工业文化资源的挖掘与利用,发展工业旅游;发挥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休闲功能,拓展城市休闲旅游空间;利用研学素材发展研学旅行,统筹推进科普旅游;培育夜间经济品牌,发展夜间文旅经济;扶持地方特色餐饮,宣传推广常州美食;加强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等。

推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旅游民宿是当前广受市场喜爱的特色旅游住宿业态,常州市旅游民宿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但因缺乏相应的规范指引,存在经营无序、管理无据的状况,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建议进行规范指导。《条例》明确经营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要求合理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简化开办手续。市、辖市(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民宿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旅游民宿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打造“常州礼遇”品牌。服务标准化是提升旅游以及相关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条例》明确打造“常州礼遇”服务品牌,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推广实施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领域的“常州礼遇”服务标准;鼓励行业组织、窗口服务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服务中应用“常州礼遇”标准,拓展服务内涵,展示城市形象。

旅游保障:给予资金、项目、土地等支持

旅游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在资金、项目、土地、人才支持与保障以及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资金支持。规定政府应当对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相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支持。对重点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列为年度重点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明确了用地保障,规定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推动旅游业及旅游产业做强做大。支持培育和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旅游集团。要求加强对旅游人才的培养,明确将旅游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纳入市级人才计划。明确因突发事件对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业恢复和发展。

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建设。包括统筹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全域旅游智慧平台,搭建多层级旅游集散与服务网络,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道路旅游标志、旅游厕所等建设,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旅游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等。

落实带薪休假、疗休养制度。鼓励职工带薪休假错峰旅游,参加疗休养活动。

行业秩序:细化规定,强化责任与监督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监督管理,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条例》结合旅游业发展新情况,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规范和管理常州市旅游业秩序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网络社交工具等形式以及产品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设置了罚则。

二是强调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对于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强化政府对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要求政府部门按照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和发布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以及旅游投诉受理、处理、反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健全假日旅游预警制度、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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