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 孙忠玲 林依辉
常报新媒体讯 因多次擅自砍伐防护林,宋某某和汤某某犯了盗伐林木罪,但考虑到宋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检察机关与两位被告人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把被告人是否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量刑的参考。昨日,记者从金坛区检察院获悉,7月12日,人民法院已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参与共计3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其因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资源相关损失。据悉,这也是我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盗伐林木刑附民案。
2021年1月18日,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新浮山水库附近,宋某某和汤某某正在搬运盗伐的树段时,被公安机关发现,两人随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电动三轮车、大衣、手套、电锯等。宋某某和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年过六旬的宋某某伙同汤某某,多次使用电锯等工具,擅自砍伐防护林的林木共计60株,合计材积为8.977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040元。宋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汤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评估,宋某某、汤某某应承担补种榉树、朴树苗木合计180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3330元。
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和当地村委沟通,设计了一套可执行履行方案,由汤某某支付7000元,剩余生态修复费6330元由宋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检察官与两位被告人初步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中,把被告人是否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量刑的参考。另一方面,倾力追赃挽损,该案中被盗伐的防护林属于国有财产,办案团队通过推动建立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监督人”的监督模式,制定“公益损害赔偿金+劳务代偿”协议的公益诉讼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模式,有效解决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执行难问题,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6月6日,宋某某前往当地村委报到,并开展第一次公益劳动。6月8日,由金坛区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某、汤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前,法院就该案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伐林木罪,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汤某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调解协议经过公告后,法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宋某某的最终劳动成果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村委验收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