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州网讯 近日,常州市市政工程中心会同住建局行政执法支队,严肃查处了2起违规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有效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11月下旬,接群众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南侧夏凉路一废弃大院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大院一处建筑物内存放15kg瓶装液化气满瓶15只、50kg瓶装液化气空瓶9只、15kg瓶装液化气空瓶32只、10kg瓶装液化气空瓶3只、5kg瓶装液化气空瓶10只。工作人员当即对存放场所及钢瓶进行了封控,并通知危化品专用车辆进行现场清点并搬运。
当事人涉嫌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及《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目前正在由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询问调查。作为气源的源头单位,武进区一家液化气储配站已涉嫌对无证人员提供经营性气源,目前已交由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并移送武进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1月30日,中心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红梅街道康家塘附近存在无证经营液化气问题。根据相关线索,12月1日上午,中心联合红梅街道、属地派出所对该地段进行了专项突击检查,在康家塘(红梅新村83-7幢)一营业用房内发现15kg瓶装液化气满瓶1只、15kg瓶装液化气空瓶5只,户外2辆电瓶三轮车上存放50kg瓶装液化气空瓶3只、15kg瓶装液化气空瓶10只。经现场查验,当事人已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送气服务证),但其以原站点拆迁为由,擅自将用于经营的液化气钢瓶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对于该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的违法行为,中心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书面通知该公司对其《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作注销处理。同时,要求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类似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举一反三,强化对下属供应站点包括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管控。
中心在此郑重提醒,根据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李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