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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涂改收条 一到法庭就被识破

常报新媒体讯(郭龙龙 陈雯燕 胡艳) 买卖货物,货齐款清是常规操作,但有人不仅迟迟不结清款项,还偷偷涂改收条想赖账。6月28日,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涂改收条这一关键证据的当事人不但老老实实给付了欠款,还被法官责令具结悔过。

2017年初,常某因装修房屋,向某建材经营部购买了装修材料,双方约定,材料款在常某装修结束后给付。装修结束后,经双方协商,材料款在2018年底前结清,期间,常某分多次给付经营部部分材料款,经营部则分批向常某出具了收条。

今年6月13日,经营部向金坛法院起诉,要求常某给付剩余材料款18000元。6月27日,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常某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一张收条,表明自己已经给付经营部材料款20000元。

对于这张收条,经营部表示,当时常某只付了2000元。并质疑该收条被人为涂改了:收条上的“仟”涂改成了万。

承办法官朱凡当即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6月28日,常某承认涂改了收条,主动给付了剩余的18000元材料款。法官指出,常某涂改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案件审理,承办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常某的行为进行严厉训斥,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当天,常某向法庭递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官表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行为,情形严重的可能导致错误裁判,致使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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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殷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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