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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规范民间资本市场

中国常州网讯 10月25日下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情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大,新型借贷模式不断涌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合意认定难、际出借金额和利率认定难、虚假诉讼甄别难、“套路贷”识别难等新特点。

2019年9月以来,天宁法院成立专业化团队集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时抽调各部门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排查职业放贷活动,深入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活动,多措并举规范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秩序,为营造一个规范、高效、合法的民间融资市场提供司法保障。

统一司法尺度 发挥审判职能

严格把握借款合意。对于仅有交付凭证没有借条借据等协议的,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否认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进行举证,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熟悉程度、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等综合判断是否为确实为借贷关系。

审慎认定现金交付。对于部分现金,部分转账且借款人不予认可的,除卡内余额不足等可以合理解释的情况,对于现金部分一律不予认定;对于借款人到庭且没有异议的,也应尽到排除虚假诉讼的审慎义务。对于纯现金交付的,严格根据上级法院指导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严控借贷利率上限。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率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为15.4%,对新收的案件中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超过15.4%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仍适用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严格禁止高利转贷 规范民间借贷

案件审理中,特别注重审查出借人资金的来源,特别是对于借款标的较大超出一般家庭闲置资金数额尺度的,严格要求出借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征信报告,核查出借时是否有银行贷款。若有银行贷款认定为高利转贷按借款合同无效处理,但仅存在房贷、车贷等银行资金直接打向开发商、车行的贷款的不宜认定为高利转贷。同时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详细的银行卡流水,核对汇入的资金来源,确认出借人是否存在向他人借款再出借的情形,若存在除向配偶、父母的无息借款外,存在他人汇入资金立即用于出借且无法证明不存在利差的,应认定为高利转贷,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无效。对于将信用卡额度出借给他人的,若已归还可计入本金,但不得计算任何利息和其他费用,若尚未归还的,因尚未转化为出借人自有的款项,一律不予支持。

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 发挥制裁作用

从严认定“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经审查对于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实行强制检索,精准掌握职业放贷人标准。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立等案件的立、审、执各环节,强制使用全省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与“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进行关联案件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强制查询,一年内在法院有5件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合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着重审查借贷事实中的疑点,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只要一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抗辩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就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或抗辩。对借贷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怀疑的,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四是加强讨论研判。充分发挥法官会议对“套路贷”的“把脉”功能。对当事人主张案件涉“套路贷”,承办法官认为案件涉“套路贷”等情形,裁判前提请法官会议讨论,讨论分歧较大的,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挥集体审判的智慧,实现精准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法官提醒:

熟人间借贷事先保留证据,降低法律风险;亲密关系中受赠方及时表明赠与,避免纠纷;切勿参与违法放贷和非法讨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警惕高息诱惑,避免血本无归;遭遇“套路贷”,应及时求助;信守承诺,塑造诚信法治社会。(张舒逸)

来源中国常州网
编辑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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