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州网讯 12月26日,横山桥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自己于10月中旬与加工公司订立门窗加工合同。工期为两个月,12月中旬完工。合同明确对门窗的颜色和款式作了约定,但等到12月份交付时,加工公司交付的门窗款式和颜色都与合同所确定内容不一致,投诉人表示不能接受。
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电话联系了投诉人,由于事实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难以调查清楚,工作人员要求双方前往分局进行调解。12月27日双方到达分局后,投诉人首先出示了合同,其中要求定制门窗共4扇,全部为金色,款式另附样式图。投诉人还出示了加工公司交付的门窗图片,颜色为古铜色,款式也与合同中样式不一致。加工公司负责人对投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认可,但认为门窗颜色存在稍微色差是正常的,款式不一致也不影响投诉人使用,且自己已经投入时间和成本进行了加工制作,尺寸和其他都符合要求,不可能重做。我单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告知公司负责人,双方订立的为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担方根据定做方要求而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真实的意识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既然合同中对款式和颜色都做了具体要求,那么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制作,款式和颜色现在达不到要求属于履行瑕疵,投诉人有权拒绝受领物品,甚至可以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加工公司重新制作门窗,并且保证好质量按期交付,投诉人无需再另外支出费用。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作为公司,应该提升自己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遇到合同履行不当,应当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补正。消费者遇到合同纠纷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易天 李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