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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激活后就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官调解:单方标注不得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无效!

常报全媒体讯 网购品牌手机并激活后,发现有多个问题,消费者联系商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却说购买时已经说明,手机激活后一律不退。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起诉到天宁法院。昨天记者从天宁法院了解到,法官支持了消费者的请求,最终商家全额退回手机款。

据了解,2022年5月26日,市民贾女士在某公司的网上旗舰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在收到手机并激活后,贾女士发现手机存在开机不正常、充电不顺畅等问题。2022年6月1日,她提出退货申请。该公司则以贾女士明确知晓手机激活后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和返还购机款。

在贾女士网购手机的网络订单中,该公司在介绍手机的界面中,确实载明了手机型号、颜色、数量、价格等信息,同时还注明“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双方就这部手机是否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协商无果,贾女士起诉到天宁法院。

天宁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孙晓星表示,商家仅靠在订单中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这句话,是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的。而该案的焦点是贾女士是否对该公司标注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这句话进行过确认。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该公司仅是在介绍手机的界面标明“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字样,并未单独设置确认程序供贾女士进行确认,故贾女士的付款行为不能视为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的确认。

经过法官当庭释法说明,该公司最终与贾女士达成和解,由该公司返还购机款,贾女士撤回起诉。(舒翼 高婧)

来源常州晚报
编辑姚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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