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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有约在先免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选择同居生活的人不在少数。然而,当这段关系走到尽头时,财产纠纷往往比情感纠葛更为棘手——是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遵循一般民事规则?近日,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家住天宁区的钱先生与张女士曾同居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女。在同居期间,张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但买房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张女士承担。作为补偿,张女士需向钱先生支付15万元。协议签订后,张女士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钱先生拿到钱款后,却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将张女士诉至天宁法院,主张重新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财产归属已达成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张女士已依约履行相应义务,钱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夫妻财产实行法定共同共有,而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则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共同购置的资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财产极易发生混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较大。为此建议同居双方,尤其涉及购房、购车等大额资产购置,或共同经营投资时,务必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财产归属、日常开支承担及分手后的分割方案。

天宁法院通过本案再次明确:在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中,“有约从约”是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真实、合法的财产约定本身,而非基于同居身份关系即推定财产共有。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财产协议,是确定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首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