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需要彼此坦诚,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对结婚诚信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患有重大疾病不再被法律禁止结婚,但患病一方必须在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若隐瞒病情,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家住天宁区的陈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相亲相识并结婚。然而婚后仅半年,陈先生偶然得知,李女士在婚前就已确诊精神分裂症,并多次住院治疗。感到被欺骗的陈先生遂向天宁区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在婚前、婚后多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病程持续时间长、治疗时间久。

关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李女士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属于有关精神疾病,足以影响陈先生的结婚意愿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
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贺梦迪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李女士的重大疾病发病时间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应在登记前如实告知陈先生,但其未履行告知义务。陈先生作为婚姻相对方,在知晓情况后一年内提起了撤销权诉讼。

法官指出,构成“可撤销婚姻”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重大疾病发病时间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患病一方未如实告知;二是被隐瞒的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隐瞒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最终,天宁法院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
贺梦迪进一步说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以重大疾病为由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被撤销后,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这与解除合法有效婚姻的离婚,性质完全不同。
法官提醒,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不是道德要求,而是法定义务。无论出于对伴侣的尊重,还是为了规避婚姻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婚姻双方均应坦诚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