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全省首例!刑事坐牢+民事赔偿!溧阳法院严惩假冒五粮液侵权行为

很多人误以为,卖假货只要被判过刑、坐过牢,就不用再赔钱了。近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首例涉五粮液刑事追责后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明确给出答案:知识产权侵权不能“一刑了之”,刑事处罚后,民事赔偿责任依然要承担。

“五粮液”系列商标为知名注册商标,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使用权及维权权利。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低价购进21箱假冒五粮液白酒。其进货单价每箱2300元,对外售价每箱3600元,累计非法经营金额75600元,非法获利37158元。

2024年3月,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吴某某售假行为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定,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8万元,同时全额追缴违法所得,查扣的假冒白酒全部没收、销毁。

在吴某某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吴某某恶意侵害自身商标权,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索赔金额7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经受过刑事处罚,还需要再承担民事惩罚性赔偿吗?对此,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副庭长杨文豪解释,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已经查实、认定的侵权人“主观明知”,完全符合民事侵权中“恶意侵权”的认定标准。结合“五粮液”商标知名度高、市场价值大,且吴某某主动进货、故意售假、侵权恶意明显,法院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

法院综合考量其侵权恶意、获利金额、侵权情节,同时兼顾其已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依法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为55000元。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对涉五粮液售假行为,在刑事判决后再适用民事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并行的司法规则,打破了“坐牢即可抵债”的误区,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知识产权违法不存在“一罚了之”。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民事赔偿是对权利人损失的弥补,两种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替代。即便已经服刑、缴纳罚金,侵权人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