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居家办公被辞退,仲裁委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却判构成。近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2025年6月,李某被溧阳某电梯公司聘为英文翻译,为该公司的俄罗斯项目做线上翻译工作。李某实行居家办公,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报酬,备注为“津贴”,同时报销相关费用。同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李某“终止合作”。李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所有请求,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李某非公司主业用工、无考勤管理、报酬备注为津贴,未被纳入公司组织管理。
李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李琛洁表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应看组织、经济、人身三重从属性,而非工作形式或报酬备注。本案中,李某的翻译服务服务于公司海外项目,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具备组织从属性;公司每月固定发薪、报销费用,体现了经济从属性;李某需配合项目进度线上工作,时间受公司支配,存在人身从属性。公司虽然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该案的判决结果明确了灵活用工模式下,居家办公、非主业岗位,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看企业和员工是否存在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劳动是否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提醒,企业用工应明确边界,劳务合作需签订书面协议,实际雇佣则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勿以口头约定或用“津贴”代替工资等方式规避责任。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沟通记录、报酬流水、成果交付等证据,权益受损时可凭证据依法维权。
同时,溧阳法院的这起案例,也为企业合法用工与劳动者依法维权划定了清晰标尺。唯有双方恪守法律底线,才能让灵活用工在法治框架下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