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即电子提单)专章(第82条至第86条),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同等法律效力。这一变化将深刻影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及潜在风险,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电子提单不能完全消除“无单放货”风险
实务中,部分企业可能认为电子提单的运用可以彻底解决“无单放货”问题。需注意:无单放货的本质是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即交付货物。电子提单虽然借助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了流转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但如果目的港代理在未获得电子提单持有人有效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放货,其法律性质并未改变——承运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电子提单的“可靠性”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新《海商法》第85条要求,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须采取“可靠的方法”或通过“可靠的交易系统”,确保记录的单一性、完整性及持有人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
纸电转换过程中的权利衔接风险
新《海商法》第86条规定,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可以互相转换,转换后原单证或记录随即失效。该机制旨在防范“一货二卖”风险,但转换时点、转换后权利顺位等问题在实务中可能产生争议。建议企业在转换时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注明转换说明、确保内容一致,并保留完整的转换记录。
承运人的实体抗辩权不受提单形式影响
电子提单的运用不影响承运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抗辩权利。企业应注意以下重要变化:
一是货损赔偿计算方式调整。新《海商法》第56条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原则上按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时,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旧法曾以装船时价值为基准,新法的调整意味着:如果货物市场价格在运输途中下跌,货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相应减少。电子提单上记载的“交货时间”将成为计算赔偿的关键数据。
二是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主体变化。新《海商法》第93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将货物卸于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旧法规定由收货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建议在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无人提货情形下的费用承担及授权承运人处置货物的条款。
三是托运人改港、退运权利受到限制。新《海商法》第96条规定,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承运人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或影响正常营运;托运人未提供必要担保;托运人未出示已签发的运输单证。
应对建议
综上,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加强合规管理:
一是升级合同条款。在出口合同或运输相关协议中,增补电子提单专项条款,明确约定适用的电子提单平台(建议选择通过ISO 5909等标准认证的平台)、无人提货情形下的费用承担、纸电转换的书面确认程序等内容。
二是完善内部管控。建立“一货一码、全程可查”的电子提单流转记录机制,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导出完整的、可追溯的数字证据链。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组织法务、关务、单证等相关人员学习新《海商法》第四章重点条款,特别是承运人免责条款、货损计价规则、目的港责任变化及改港限制,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内部操作规范。